智能技术正深刻重塑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式与创新路径。善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是提升研究质量、坚守学术伦理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规范我院人工智能使用场景,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基本规范(试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原则导向
政治引领,导向为先。哲学社会科学是意识形态前沿阵地,AI仅作辅助工具,所有生成内容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精准对标党的各项决策部署,杜绝历史虚无主义和片面政策解读。
智能辅助,原创为本。工作人员是学术思考、理论阐释、资政建言、宣讲创作的唯一责任主体,人工智能不得替代独立调研、原创论证、史实考据。
如实披露,内容可查。凡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产出成果的,须完整、如实披露工具名称、版本、使用环节及生成内容,留存提示词记录和原始输入输出等过程材料,确保相关内容可追溯、可核查。
安全合规,保密第一。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向任何AI工具输入涉密、内部敏感资料,应规范数据上传、素材引用,防范数据泄露、侵权风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院属各部门全体在岗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科研人员,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选题研判、研究设计、知识梳理、数据收集、调查研究、实验组织、成果完善、审核评价、学术传播等方面开展工作的,均受本规范约束。
除以上列举的规范领域外,鼓励工作人员合理运用前沿技术探索适配自身工作或研究领域的应用方式,持续丰富人工智能赋能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践形式。
第三条 使用导向
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应遵循“院内优先、国内审慎、境外禁用”原则。建议优先使用我院统一采购或自建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谨慎使用国内商用的大模型产品,严禁使用境外人工智能产品。
第四条 刚性禁用十条红线
(一)严禁利用AI生成、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歪曲党史国史,涉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解读中央及省委政策、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内容。
(二)严禁向任何AI工具输入涉密文件、内部资政专报、未公开领导批示、人事档案等工作秘密、国家秘密。
(三)严禁使用AI违规爬取、采集未授权数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
(四)严禁向AI输入虚假、误导性史料资料,利用AI伪造、篡改数据、编造案例、虚构史实支撑研究结论。
(五)严禁在课题申报、成果评奖、期刊发表、材料报送时,刻意隐瞒、虚假不报AI大规模代笔情况,构成新型学术不端。
(六)严禁AI完全替代科研、宣讲、资政核心创作,直接照搬AI生成内容不加核实,实施洗稿、抄袭。
(七)严禁利用AI批量炮制低质重复、无创新、无实地调研支撑的科研成果,浪费科研资源。
(八)严禁在学术评审、成果评价、人才考核、期刊审稿中,使用AI批量生成模板化、无实质判断的评审意见。
(九)严禁未经审批私自使用境外AI工具处理任何院内公务、科研材料。
(十)严禁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安装、登录、访问任何人工智能平台,违规跨网传输内部敏感素材。
第五条 违规处置追责标准
(一)一般违规。照搬AI生成内容未核验导致文稿出现史实、表述错误,造成工作瑕疵,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规。向AI上传内部敏感工作秘密、利用AI伪造数据、洗稿抄袭,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院内保密管理、干部管理、科研诚信制度从严追责。
(三)严重违规。违规使用境外AI处理核心涉密材料、AI使用引发意识形态事故、失泄密、重大版权纠纷、单位声誉严重受损,对直接责任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常态化培训教育
办公室、科研组织处、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应将人工智能规范化使用培训融入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学术大讲堂等学习培训场景,立足我院科研智库、理论宣讲、社科联管理等实际场景,采取案例式教学、互动式学习等模式,同步开展保密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范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科研组织处承担。
(二)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