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网站!
返回首页>>院内新闻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2026-09-30 14:50  

(2026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宣传普及、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河北贡献。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行政、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院、讲师团、国家机关所属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合作、资源共享,促进协同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省社科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成立社科联组织。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担当学术己任,遵守学术规范,做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培育具有河北特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研究方向。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社会科学院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加大对基础研究、基础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

第九条 本省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党的创新理论传播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传播。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

第十条 本省加强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伟大精神研究阐释。依托红色资源,研究阐发重要党史事件、党史人物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加强燕赵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开展地域文明探源、文脉梳理与文化遗产专题研究,打造具有河北辨识度的文化传承载体,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合作研究。探索实行重大前沿领域、重要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制度。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强化有组织科研,培育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实验室、学术共同体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省社会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设立社会科学基金。

第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智库健康有序发展。智库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资源统筹,推动智库实体化建设。

第十四条 智库应当以战略问题、现实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高研究的前瞻性、针对性、系统性,加强国情省情调研,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支撑。

新型智库建设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完善以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及时发布决策咨询需求信息,引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与研究人员围绕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开展政策研究、决策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搭建转化平台、开辟转化渠道,将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依法纳入本级政府采购范围,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偿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与服务。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介机制,加强优秀研究成果的推广。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建立专业化成果推广团队,畅通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创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健全学术出版资助机制,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和普及读物出版。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增加高质量话语供给,形成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鼓励和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活动,培育彰显河北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鼓励参与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

第二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社科联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学术评价制度建设,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和评价周期,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系。

学术评价应当突出成果质量、创新水平、学术贡献和社会效果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对策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评估。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综合评价、学术成果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评价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科研诚信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的诚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依法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每年社会科学普及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创新普及方式,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刊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传、编撰普及读物和制作网络作品等方式,推进学术成果的通俗化、大众化表达。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展演,创作、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

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基地示范、带动作用,经常性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本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计划,加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在科研立项、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通过合作引进、兼职引进、顾问指导、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人才。

创新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培训。

第二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社科联、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建设,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发挥专业人员在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教育行政、科技等部门以及社科联,应当创新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制度。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加强数智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褒扬和激励。

第三十条 本省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哲学社会科学活动基本情况,评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发展态势。

第三十一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省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建共享、学科建设、人才交流、课题合作、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协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学术基金、投资兴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开展捐赠活动或者设立学术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公职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科研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骗取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