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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张桓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2026-01-15 09:24   来源:河北新闻网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

■将法治思维深度融入改革决策的每一个环节,让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实施的全过程

■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筑牢法治保障体系,确保改革落地见效、行稳致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创新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强保障。“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深刻把握法治与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改革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活力之源,法治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稳固之锚。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法律明确改革权限、程序与边界,有效防止改革偏离方向、突破底线,确保各项举措始终在制度框架内有序推进。一方面,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及时推动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制度性问题,为重大改革、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使各级政府、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与权利有明确预期,从而进行理性选择、有序参与,保障经济社会在稳定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约束、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法治与时俱进、系统完善。要坚持改革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系统梳理分析相关改革的实际成效,对那些取得成功、具有可推广可复制价值的改革举措,及时以法治方式进行巩固,进而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推进法治与改革同频共振

推进法治与改革同频共振、协同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现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关键在于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化改革决策与立法程序衔接机制。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提高立法和改革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对经实践检验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成果,应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对现阶段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充分发挥授权立法等制度优势,开展试点工作。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或同改革决策存在冲突的内容,有序推进立改废释工作,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推动法治主动适应改革需求。法治应随着改革实践不断调整完善,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创新,为深化改革提供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指引,形成法治保障改革的完整链条。例如,立法工作要深度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全局,主动研究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回应改革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治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动立法资源优先向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配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等立法形式,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改革行为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规范改革行为、防范改革风险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维护法治权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只有将法治思维深度融入改革决策的每一个环节,让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实施的全过程,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

以法治思维指导改革实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到依法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推动重大改革方案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建立健全全过程的程序监督机制,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具体实践。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从改革动议、方案起草到最终出台的全流程审查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审事项清单,实现审核范围的清单化管理。强化审查的实质性判断,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同时,重点聚焦改革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是否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中的矛盾与风险,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以法治确保深化改革落地见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把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更好发挥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筑牢法治保障体系,提升法治保障能力,确保改革落地见效、行稳致远。

科学立法,筑牢改革实践的制度屏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在于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要主动回应改革需求,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立法领域,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法治与改革相适应。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严格执法,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改革举措落地生根的关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权责配置,厘清执法边界,针对改革催生的新业态、新领域,及时明确监管主体与执法依据,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和执法模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改革相关执法事项的权限清单、程序标准和责任边界。强化执法监督,构建涵盖社会多元主体的全链条监督机制,建立改革执法专项督查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因执法不当导致改革推进受阻、群众利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与公民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涉及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科技创新等改革关联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环境。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积极回应改革发展需求,明晰法律界限,坚持诚信原则与创新导向,依法保护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合法新型权益,对阻碍改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司法规制,为改革措施顺利推进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与保障。

全民守法,营造利于改革的法治氛围。改革的深入推进离不开人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凝聚改革合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必然要求。围绕改革重点领域和群众关切,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差异化普法,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拓展社会有序参与改革决策的渠道,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在改革方案制定、评估、调整等环节,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