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权威、稳定的制度保障与行为指引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法不规范、碎片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创新机制、强化联动、提升能力,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度融入司法实践,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
■将法治精神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通过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素养,为美丽中国建设凝聚广泛共识和行动力量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法治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发力,构建起科学严谨、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确保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良法善治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以科学立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强化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了从分散到系统、从单一到整体的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已制定修订生态文明领域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多领域法律为主干的“四梁八柱”,构建起覆盖全要素、全过程的有机体系,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进入法典化新阶段。该草案分为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系统整合了现行法律制度,其中特别设立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实践。与此同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通过党政同责、离任审计等机制,让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协同联动,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独特优势。
坚持科学立法,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宝贵经验。新征程上,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系统观念和整体思维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要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统领,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着力消除立法冲突、填补制度空白,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权威、稳定的制度保障与行为指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立法,加强降碳、减污、扩绿等重点领域制度供给与创新。统筹开展配套法规清理、涉外法治体系完善和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建设,增强制度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积极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突破行政区划限制,为跨区域生态治理提供法治解决方案,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以严格执法筑牢生态法治防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生态环境执法是生态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事关生态环境法律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坚持运用好、巩固拓展好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等做法和经验。”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而如何让“纸面上的法”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法”,关键要靠执法环节的精准发力、持续用力。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法不规范、碎片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创新机制、强化联动、提升能力,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
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执法机制。针对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流动性特征,要着力突破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割的传统模式,构建跨区域、全流域的协同执法新格局。在区域协同方面,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等机制,统一标准、联合监测、协同办案,强化区域共同保护。认真落实已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区域间利益平衡与责任共担。在部门联动方面,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和案件移送,构建起条块结合、协调有力的“大执法”格局,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监管效能。
健全严明高效的生态环境执法保障体系。要不断提升执法队伍专业能力与法治素养,规范执法行为,细化自由裁量基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震慑效应。深入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通过严格评估和问责机制推动制度落实。
以公正司法保障生态文明
司法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司法向预防性、恢复性、公益性、专门性的能动司法转型,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度融入司法实践,以更专业的审判体系、更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和更完善的生态修复模式,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面对生态环境案件跨地域、专业性强的特点,着力构建专门化环境审判体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案件集中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有效整合审判资源。建立健全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强化案件移送、跨域管辖、证据互认、责任统筹与生态修复协作等关键环节的衔接,深化日常联络、联合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合力。
强化环境司法权利救济与公益保护功能。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作用,通过支持起诉、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畅通司法保护渠道,强化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积极推动预防性公益诉讼实践,对重大环境风险提前介入,从源头上防范生态损害发生,提升司法保护的前瞻性和实效性。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责任承担方式从单纯惩罚向生态恢复转变,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措施,确保受损环境得到实质修复。
以全民普法凝聚生态共识
全民普法是推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普法工作的核心在于将法治精神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通过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素养,为美丽中国建设凝聚广泛共识和行动力量。
创新普法模式,凝聚生态保护合力。普法工作应突破传统单向灌输模式,探索创新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化的传播路径。要将生态文明法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阶段,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通过微视频、公益广告、线上知识竞赛等形式,解读法律条文、讲述环保法治故事,提升普法吸引力。加强对企业及重点群体的精准普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培训、建立环保信用承诺制度等措施,引导各主体明确环境责任边界,自觉守法遵法。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让公众在沉浸式参与中深化理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健全参与机制,推动普法与实践深度融合。普法不仅是知识的传播,也是权利意识和监督能力的培养。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不仅关系经济发展质量,而且攸关每个人的生活品质。要通过普法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强化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监管执法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行并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搭建便捷高效的参与平台,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其开展环境监测、普法宣传、公益诉讼等工作,构建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让每一位公民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坚定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