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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靖: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02-06 10:53  

良法善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市场主体的最好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推进营商环境建设,须同步推进法治创新,以有效的制度供给为市场发展提供支撑。营商环境首先是制度环境,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对地方来讲,要把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领域地方立法体系,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要重点规范市场主体、政务服务、权益保护等环节,实现地方法规规章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务实管用。要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做好政策设计和规划,全方位、深层次地优化营商环境。

利企便民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市场主体既是营商环境的参与人,也是评判人。优化营商环境,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通经济运行中的痛点、堵点、难点,实现利企便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今年7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对全面提升河北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提出了详细要求。实现利企便民的目标,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平等保护。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良好政务服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备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要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要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明晰执法主体的权限、职责、执法程序,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坚决纠治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做到遵循法度、兼顾温度。

加大普法力度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浓厚氛围。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只有全体人民尊法守法,“有法必依”才会有真正的群众基础。要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树牢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理念。要切实按照我省“八五”普法规划提出的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分类实施、示范引领,深入推进“法律九进”(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进市场、进景区),大力开展“法治九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示范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各层次各领域依法治理水平。要明确各方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因地制宜,创新法律法规宣传方式,多举措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增加优质法律服务供给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提供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保证市场主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例如,发挥法律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利企便民法律服务水平;加强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畅通维权渠道,形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法,发挥律师主力军作用,增强公证服务供给,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加强仲裁制度建设,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要着眼满足市场主体法律服务需要,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河北法律服务网(冀法通)为载体,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建强律师队伍、实施“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不断推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文原刊于《河北日报》,作者系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