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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达昌:完善重大疫情预警机制建设

2020-04-23 10:28   来源:本站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疫情防控中,关口前移、提早预警对于控制和战胜疫情非常重要。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关键在日常,既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更要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从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的建立来看,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8年制定,2013年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实施,2011年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2006年)、《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2015年)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2015年),等等。而且几乎每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都是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吸取经验教训基础上所采取的惩前毖后措施。

每部法律法规都列专门的章节对重大疫情的预警进行了规定。比如,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从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或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紧急疫情到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层层上报,直至国务院,总计至迟不超过数小时。

按照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从法律法规建设来看,应对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说法规体系还是相对健全的。此次疫情应对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目标相比,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常备不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这给重大疫情预警机制建设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众所周知,疫情的早期风险具有苗头性、潜在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它往往是在一些偶然性的机会中发现的,医务工作者根据知识和经验,发现新的致病因素,并研判其危险程度。由于一旦不能有效控制,新的传染性致病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就对疫情早期研判提出重大挑战。如何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不仅是对专业人员的考验,也是对如何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投入到传染源研判预警工作当中的重大考验。

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和报告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2月15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理顺卫生应急平台体系运行管理。制订完善应急值守、综合监测、风险评估、指挥调度、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工作流程,保障平台顺畅运转。这种应急平台,可以说是疫情防控网中非常靠前的一道程序,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发现了传染病爆发的苗头,向谁报告、如何报告,平台的建设运行是否良好,至关重要。医疗单位是否具有平战结合的疫情评估防控委员会承担初步的研判工作,而不仅仅是行政化的领导机构,这是沟通一线人员和医疗行政部门的一道窗口和重要路径。平台建设的好坏对于能否顺利启动相应的报告制度非常重要。另外,该《意见》要求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风险评估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日常风险评估的频次。根据疫情发生的特点,每月进行一次风险评估显然是不够的,对疫情、风险患情的排查应当建立日常机制,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医疗行政部门应增强主动性,督促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农村、基层社区借鉴新冠肺炎疫情管理期间的做法,做到风险及时上报,使风险评估细化、实化,不漏掉任何风险点。

制度规范的制定非常重要,而落实更加重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责任主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相关的机构、人员、物资保障是否到位,技术能力是否达标,工作开展是否扎实有序。对于存在的漏洞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存在形式主义、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医务工作者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的培训,织牢织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一道防护网。

(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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