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网站!
返回首页>>成果发布

麻新平:疫情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路径

2020-04-15 11:07   来源:本站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的一次大考,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证明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各级政府应把疫情防控作为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契机,补短板、堵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体制机制,提高信息公开意识、提升信息公开时效、扩大信息公开内容、拓宽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助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我国在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方面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和时限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在突发事件下的知情权。一定程度上,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就是因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及时导致错过疫情防控黄金期的结果。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深刻总结教训,提高信息公开意识,创新信息公开途径,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升信息公开的精细度、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让疫情信息公开、透明,为科学精准打好防疫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

提升信息公开时效。信息公开应及时快捷。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难免产生恐慌、焦虑心理,政府部门的权威发布不仅可以起到安定人心作用,也是政府各部门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权威信息,对社会舆论进行正面引导,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引发次生灾害。尤其在疫情萌发阶段,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防控疫情的“定心丸”,能有效避免恐慌,增强公众自我防范的意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随着疫情防控的需要,政府还应不断调整信息公开的重点,满足公众了解疫情信息的需要。

扩大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应全面详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与社会公众联系的重要桥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定不能公开的领域外,其他信息都应当公开,应尽可能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比如,关于疫情来源、临床表现、传播途径、日常防护知识等公众基本需求必须公开;对于确诊病患的行动轨迹、社区分布、定点医院、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内容也要公开,满足公众对外部风险、救治环境、资源分布等方面信息的关注;同时,跟疫情有关的信息比如应急法规政策、各部门应急和防控预案等方面信息也应该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拓宽信息公开途径。信息公开途径应多元。全媒体时代,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多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拓展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全面公开疫情信息、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热点,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通过信息公开增强政民互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大力推进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利用其传播快、影响力大的特点,实施信息的定向发布、精准推送,将当地疫情信息、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相关政策的解读、普及防疫知识等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及时了解疫情进展、避开高风险场所、做好个人防护,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与贴近度;应构建公众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的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应打通部门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孤岛”,推进部门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提高数据信息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能力;进一步鼓励互联网平台等社会力量开发利用政府开放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持。

把好信息公开尺度。信息公开应适度。坚持信息采集的必要性,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信息搜集的个人信息,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不能扩大范围采集;要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为防控需要,各地采取发布确诊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基本情况、行动轨迹、所住小区等方式,消除公众恐慌心理,但这些信息公开要适度有底线,必须以切实保障当事人隐私为前提,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对部分信息进行公开,对于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不能公开传播,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之间的平衡,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搜集的大量个人信息,要及时销毁或封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或散播,对于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加大信息公开的追责力度。信息公开尽职尽责。对不能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懒政怠政的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了不公开、不及时公开信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些省级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对于疫情防控中迟报、瞒报、漏报疫情信息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行政问责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加规范。

(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