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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2014-07-15 15:3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旨在进一步畅通院党组与党员领导干部的交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条 廉政谈话根据院党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原则:

  • 教育为主,爱护干部;

  • 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对象是新任处级干部。谈话内容包括:重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要求,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听取个人廉洁自律措施;提出个人任职岗位的工作纪律要求,指出自身以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应当注意的事项,明确其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六条 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是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该部门和个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听取个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听取个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个人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提醒,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谈话和函询对象是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谈话内容包括: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听取被约谈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被约谈人就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廉政谈话除集体谈话外,一般采取约谈方式进行。

(一)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处级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由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负责同志同新任处级干部进行个别或者集体廉政谈话。

(二)提醒谈话。根据反腐倡廉形势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不定期由院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同院属部门负责人约谈。

(三)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监察室或者人事处提出诫勉谈话或者函询建议,逐级报院主要领导批准。诫勉谈话前,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党支部,向约谈对象下达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内容。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处实施,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并签字。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 谈话要求

第九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认真、客观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第十一条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约谈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向被约谈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纪检组、监察室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督办;同时,注意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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